(经2012年9月15日第三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三章 专家委员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组成人员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鄂尔多斯市鄂尔多斯学研究会。会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乌审西街南7号 第二条 本会系鄂尔多斯地区专门致力于鄂尔多斯学研究事业的公益性民间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循学术研究交流的基本原则,恪守社会公共职业道德,秉持研究、服务、创新、发展的办会理念,广泛联系海内外从事鄂尔多斯研究的社团组织、专家学者,发挥人才聚集整合效应,全面研究鄂尔多斯,深刻认识鄂尔多斯,广泛宣传鄂尔多斯,坚持进行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增强中华民族大团结,弘扬鄂尔多斯历史文明精华和现代文明,以研究建设鄂尔多斯和谐文化为首要课题,服务于构建和谐鄂尔多斯为第一要务,“举社会之力、办大众之事”,努力创建“品牌地方学、和谐研究会”,促进鄂尔多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社会建设和谐发展,科学发展。 第四条 本会受中共鄂尔多斯市委领导,为内蒙古自治区社科联和鄂尔多斯市社科联直属团体会员单位。市民政局为注册登记管理机关。鄂尔多斯市社科联、社科院为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条 本会实行民办与官办相结合、民办公助体制,与鄂尔多斯市社会科学院鄂尔多斯学研究所为一套人马两个牌子,一体化运作。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根据本章程和鄂尔多斯学概念定位和内涵、研究方向和方法,积极开展基础理论和应用对策以及有计划的专题研究,举办各类学术理论研讨和社科普及活动。 (二)联合鄂尔多斯市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学术团体和个人,开展国内外相关团体个人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三)搜集整理、出版发行有关鄂尔多斯的各类文献资料、实物资料、口碑资料及各种研究成果。 (四)创办《鄂尔多斯学研究》期刊和《鄂尔多斯日报·鄂尔多斯学研究专刊》,刊登最新研究成果,介绍学者,介绍文献资料,报道研究和出版动态等;编辑出版鄂尔多斯学研究丛书;编纂出版鄂尔多斯大型辞书;与有关单位、个人合作编辑出版各类社科普及读物、社科研究专著、译著、编著等有关图书和影视作品。 (五)建立鄂尔多斯学网站,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拓展研究领域,交流研究、共享成果。 (六)运用各种方式,为有关单位、个人提供策划、咨询、论证等服务。 (七)本会为中国地方学研究联席会成员单位,要积极履行《中国地方学研究联席会章程》,恪尽联席会成员之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自愿; (三)热心参加本会活动; (四)个人会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有鄂尔多斯某一学科研究的论文著述等成果。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入会文书,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为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受本会对会员有偿服务的优惠待遇; (五)会员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不得从事有损于本会声誉的活动,否则予以除名。
第三章 专家委员会
第十四条 鄂尔多斯学研究会专家委员会是鄂尔多斯学研究会领导下进行理论学术研究咨询组织。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要服从服务于鄂尔多斯学研究事业,向研究会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鄂尔多斯学研究会确立的“研究、服务、创新、发展”办会宗旨,团结联络专家学者和广大会员,为鄂尔多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专家委员会负责研究会研究规划的论证,课题立项的审议,研究成果的评价。专家委员会委员要积极牵头承担课题,主持项目,接受研究会委托的研究任务,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培养扶持研究新人,推进研究事业的发展。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由鄂尔多斯学研究会聘任。委员由专家委员会聘任,研究会备案并予其享有与会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聘任为专家委员会委员: (一)具备副高以上职称,在其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取得一定研究成果; (二)多年从事某一专业研究,有著作出版,在本地区有一定知名度; (三)在其所从事的专业工作中,理论功底厚实,实践经验丰富,有多篇论文发表,对本专业有一定影响。 第十八条 制定“鄂尔多斯学研究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和“鄂尔多斯学研究所章程”,以便使专家委员会委员和研究所研究员,开展学术理论研究和交流活动更加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与鄂尔多斯学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一体运作,研究员聘任管理办法另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组成人员产生、罢免
第二十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一)选举和罢免理事;(二)修改章程;(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理事会决定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政府有关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延期换届不能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正常工作,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其开展工作;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以随时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四章第二十四条之(一)、(二)(三)、(五)、(六)、(七)、(八)项职能,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法制观念强;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健康状况良好,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会可聘请顾问、荣誉会长。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届数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可设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人选由会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且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或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或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理事会授权处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并授权各副秘书长分工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济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正规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证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离职,必须交清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制度,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更换法人代表,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成立动议执行和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2年9月16日第三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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