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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消费者的地位

来源: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鄂尔多斯学研究会成立于党的十六大召开之前的2002年9月16日,她是在党的十六大精神光辉指引下,伴随着鄂尔多斯市的党的建设在创新发展,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科学发展中走过了不平凡的五年。五年来,她始终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

当今社会,每个人都是消费者。官员、学者、工人、学子、老人、孩童,谁不买东西?谁不享受服务?生产商品的工厂主,经销商品的商业家、第三产业的老板和员工,通通又都是消费者。可见,消费者涵盖了一切阶层和年龄的人,可以与公民、大众、百姓这些概念等同。到了商场,消费者被称为主顾或者顾客,顾客是商家的衣食父母,有时又被称作“上帝”。这叫法有些过头。反正我买东西的时候,没感到那么尊贵和荣耀。从前计划经济年代排队、凭票、限量的情形就不说了,如今商品充盈,商店林立、服务周到,也还是得留个心眼,保持警惕,防止被“宰”,甚至买上假货,破了财、还生一肚子气。市场经济是开放的经济,竞争的经济,更是法制的经济。我国这方面的法制还不十分健全,所以消费者协会、消费者维权日应运而生。即便如此,侵权现象仍时有发生,类似三聚氰胺的大事件也非绝无仅有。在践行科学发展观、提倡以人为本的今天,消费者的地位还应进一步确认和提升,不要只是每年“三一五”这一天吼喊一阵子,而其余364天让他们处于弱势群体;不要出于拉动内需,提振经济才给他们戴好多“高帽”,而在实际的市场运作中任意掏挖他们的钱袋。

商品成交,买卖完成,被马克思称之为“惊险的一跃”。其中包含了所有的政治、经济、社会、道德、文化因子,反映了科学技术水平、生产方式以及理念、风俗、时尚等人文要素。交易价格中,有成本(社会必要劳动数量)、利润、税赋、供求关系、社会公益需求。可见消费者是纳税人的主体。国家财政是由消费者群体支撑着的。因而不管从经济结构、法律视角还是道德层面来讲,消费者都应处于主导、核心和至高无尚的地位。损害他们的权益,应受到谴责;危害这个群体,要给予重罚;而对那些任意巧取豪夺,将消费者财产乃至生命视如儿戏的经营者,必须以经济的、法律的手段让他们倾家荡产直至身败名裂。国外不乏这类例证;而我们国内、我们身边,对上述行为的处置至今失之宽泛和手软。以东胜这座小城为例,时常听说某某买到了假烟假酒、冒牌衣物;卖出大件商品,提供计程车服务不给发票几乎成了常态;以不正当竞争手段和虚假广告拉抬房价,以次充好,延期交房而不给任何补偿的现象屡见不鲜;企业和个人信誉不良,结算秩序混乱,长期拖欠、恶意赖账者与日俱增,各级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多不胜数。这一切,都以不同方式,在不同程度上把消费者应享的权益剥夺了、侵犯了,至少是打了折扣。如今所有的商品、服务,包括旅游,都已是“买方市场”。消费者、买主有权购买真货,这大概没有争议;还有权以适当的价格得到优质的商品和服务。反过来,提供商品与服务的业主也应把买主的权益时刻放在心上,做在手上。将心比心,做到物有所值,童叟无欺,这就是商业文化的核心理念:诚信。不讲诚信、绝难长久。对各种业主而言,善待客户也是对自身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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