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我国经济运行处于三期(增长速度换挡期、转型发展阵痛期、刺激政策消化期)叠加,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的形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习近平同志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治国理政的方略概括为“四个全面”,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笔者认为,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好“四个全面”既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大局,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重点,而要把握大局,抓住重点,就要弄懂“四个全面”的涵义及其关系。 “四个全面”互相联系、互相包含、互相依存,都贯穿在“实现民族复兴中国梦,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现代化国家”的统一体之中。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既不是在某些方面、某些领域达到小康标准,更不是在某个方面、某个领域达到小康标准,而是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民生各个方面、各个领域都达到小康标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内含着“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如果不进行“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是一句空话。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方向和目标,有了这个方向和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才不会违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才不会背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才不会偏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有了这个方向和目标,我们就能坚持理论自信、制度自信、道路自信。 “全面深化改革”不是某个部门的深化改革,也不是某个系统的深化改革,而是市场作用、市场体系、政府职能、权力运行、民主政治、文化体制、社会管理、党的建设、生态环境等所有部门、所有领域的深化改革。“全面深化改革”内含着“全面依法治国”,体现着“全面从严治党”,目的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如果没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那么,“全面深化改革”就没有任何意义。 “全面深化改革”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动力。有了这个动力,“全面依法治国”才能稳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才能有序进行,“全面小康社会”才能如期建成。没有这个动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就会停止不前、半途而废,甚至倒退。 “全面依法治国”不是法治在国家某一层面上的建设,也不是法治在社会某一领域的建设,而是法治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层面的建设,是法治在治国、执政、行政的共同推进,是法治在国家、政府、社会的一体建设。“全面依法治国”彰显着“全面深化改革”,内含着“全面从严治党”,体现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有了“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更好地进行“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才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否则,就会一事无成。 “全面依法治国”既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本质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没有“全面依法治国”作保障,就不可能顺利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有了“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党就可以充分发挥法治在化解社会矛盾、调节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规范社会行为、凝聚社会力量等方面的引领、保障作用,去顺利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 “全面从严治党”不是那个人的任意所为,而是由党的历史使命和责任担当决定的。党的领导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核心力量,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成功的根本保证。面对党内和社会上严重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党必须高擎反腐利剑,“全面从严治党”,只有如此,才能担当起领导“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使命和时代责任,否则,“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就会因失去党的领导而成为泡影。 “全面从严治党”不是只打老虎不拍苍蝇,更不是只拍苍蝇不打老虎,而是“老虎苍蝇一起打”。“全面从严治党”既彰显着我们党“踏石留印、抓铁有痕”、“开弓没有回头箭”的反腐勇气,也内含着我们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实干决心。我们深信,只要我们党继续坚持“打虎无禁区、拍蝇无死角”的反腐高压态势,就能继续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进而实现中华民族复兴,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现代化国家的梦想。 总之,“四个全面”关系党的生死成败,关系国家兴衰存亡。我们只要真正弄清“四个全面”的涵义及其关系,并将其统筹付诸实践,就能担当起历史使命和时代责任;就能在工作中把握规律性,增强预见性,发挥主动性,富于创造性;就能在复杂多变的形势中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化解风险,战胜困难;就能凝聚起行动力量,指引好前进方向;就能让一个经济科学发展、政治民主清明、文化繁荣昌盛、社会和谐稳定、生态恢复改善、人民安居乐业的现代化强国巍然屹立于世界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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